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与经费使用效能,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办学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及其他审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监督、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衔接以往审计问题整改跟踪,筑牢财务风险防线。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审计、会计凭证审计等。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适配学校办学发展需求;
(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且有效落地执行;
第六条 会计凭证及账簿
(一)会计凭证审计
1.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 会计账簿审计
1.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3.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七条 收入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
(二)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收入等问题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第八条 支出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核算与结算是否规范;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是否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大宗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六)评估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限定核算内容;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款、暂付款项等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资产流失等问题;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资产处置收入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货的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账务处理、盈亏调整是否合规。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合规,转让、购入、捐赠、投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有无纳入预算统一核算;
第十条 负债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及学校其他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单独设科目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三条 年度决算与财务报告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根据部门或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财务收支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
2026年4月29日